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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安全展覽廳

參觀守則

      為保障訪客和展品的安全,展覽廳設有監察錄像系統,請遵從工作人員的安全檢查指示。
      請勿攜帶任何危險、易燃、腐蝕性或違禁物品進入展覽廳。
      未經職員准許,請勿攜帶宣傳橫額、彩旗、印有口號的宣傳單張進入展覽廳,並嚴禁在展覽廳內使用或展示相關物品。
      請勿在展覽廳內飲食或吸煙,以保持地方清潔。
      請勿塗污或損毁展覽廳的展品、裝置、牆壁及設施。
      為確保展品安全並顧及其他參觀人士,請勿使用閃光燈、其他發光裝置、自拍器材或腳架。
      為保持寧靜、安全及舒適的觀賞環境,請勿喧嘩,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危險或滋擾。
      若任何人不遵守此參觀守則、或作出不安全、違法或不檢的行為、或妨礙其他參觀者或影響展覽廳運作,工作人員有權要求涉事者馬上離開。
      參觀人士必須遵守香港法例博物館規例第132章(第105I條)及國家安全展覽廳任何因應需要而另訂的其他規則。
      國家安全展覽廳有權酌情隨時更改和更新此參觀守則內容,而不作另行通知。